审计程序
根据《审计法》及《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德清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: 1.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,在实施审计 3 日前,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。 遇有特殊情况,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,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。 2.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,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局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,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,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。在规定期限内,被审计对象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,视同无异议。审计组所在部门研究、核实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,及时提出审计报告、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。 3. 审计组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,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专职复核人员复核。复核机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。 4. 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,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,提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;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行为,依法应当给予处理、处罚的,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、处罚意见。